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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18-08-30 15:55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入账金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1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摊销)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3.受托代理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盘盈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5.预计负债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6.应付质量保证金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

单位存在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201812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12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201911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12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1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12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1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201911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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