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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18-08-30 15:43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1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2.受托代理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物资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物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盘盈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预计负债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12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单位存在201812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补提折旧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1231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规定20191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2.补提摊销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12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规定201911日对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拨款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四)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单位应当20191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201812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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